泰安东平律师事务所,东平律师丁鹏:
小张应聘到郑州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中,公司经考察,认为小张不具备招工时所要求的技能,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此外,公司还查到,小张简历中所写的获得证书情况不实。为此,公司决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出具了《退工通知单》,要求小张办理离职手续。
然而,就在公司开会决议后,小张突然患病,就医后医院开了一周病假单,小张将病假单交给了公司。小张认为,公司在他生病期间辞退他是违法的,遂向劳动仲裁处提出申诉,要求确认公司辞退行为无效,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享受医疗期待遇。小张想知道,公司向他开具的《退工通知单》是否合法?他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泰安东平律师事务所,东平律师丁鹏:观点
律师认为,公司认为小张“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当出示证据来证明,如公司能够证明小张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公司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招聘该岗位的员工时明确提出了具体的岗位要求和录用标准,并在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岗位要求、试用期考核标准等内容作了明确细致的约定,或者公司在试用期内发现小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本案中小张的证书情况不属实等,或者在应聘时隐瞒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当向公司说明的重要信息,就可以认定小张“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公司有权解除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
泰安东平律师事务所,东平律师丁鹏:,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是两个问题。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以及公司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具体分析。
如果小张患病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已送达并被小张接收,那么双方的劳动合同就于当日解除,小张是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患病。在此情形下,小张和公司之间不再有权利义务关系,小张的请求就没有法律依据,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小张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的请求也无法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公司向小张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是在小张患病之后送达,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如果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且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公司不能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泰安东平律师事务所,东平律师丁鹏:因此,要判断《退工通知单》是否有效,就要看公司送达的时间和医院开出病假单时间的先后。贾志峰建议小张核对公司送达《退工通知单》的时间和医院开出病假单的时间,进而弄清楚自己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